关于做好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严格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认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资格复核。2014年已经认定并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再次提交申请,班级认定小组可根据其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高消费为或不当消费等行为,应取消其困难生资格,情况特殊的学生要求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复核通过后,名单汇总报学院审批;复核不通过的,应通知学生本人并充分沟通信息、听取本人意见后慎重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2.补充认定。2014年未被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申请认定的,需向班级认定小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需提供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小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学生本人沟通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决定纳入新学年贫困生档案的,名单汇总后报学院审批;评议未通过的,应通知学生本人。
3.新增认定。2015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由辅导员依据新生提供的《江苏师范大学2015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有关困难证明材料及学校提供的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得分进行认定。新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得分应作为衡量申请认定学生是否贫困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时间安排
1.10月10日前,各学院应组织学生正确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登记表》(附件1)。
2.10月15日前,各学院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排序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本院学生进行公示。